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捌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3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空包裝因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此有被告於96年2月28日偵查中供承無訛,及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