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5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裁定駁回),茲限該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黃永祥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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