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貳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參之收受贓物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攜帶凶器竊盜罪│攜帶凶器竊盜罪│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拘役三十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二一條第│刑法第三二一條第│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一項第三款│一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九十五年十一月底││││十三日│、十二初某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四│九十六│九十六││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一七○七、二四九│三七│三七││││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最││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案├─┼────────┼────────┼────────┤│後││字│上易│易│易│││號├─┼────────┼────────┼────────┤│事││號│六三三│七十│七十││├─┼─┼────────┼────────┼────────┤│實│判│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六│三│三│││期├─┼────────┼────────┼────────┤│││日│十三│三十│三十│├───┼─┴─┼────────┼────────┼────────┤││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案├─┼────────┼────────┼────────┤│││字│上易│易│易││確│號├─┼────────┼────────┼────────┤│││號│六三三│七十│七十││定├─┼─┼────────┼────────┼────────┤││確│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日│定├─┼────────┼────────┼────────┤││日│月│六│五│五││期│期├─┼────────┼────────┼────────┤│││日│十三│十│十│├───┴─┴─┼────────┼────────┼────────┤│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月又十│拘役十五日││││五日││├───────┼────────┼────────┼────────┤│附註│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度執他字第五○八│度執字第一五○八│度執字第一五○八│││號(九十六年度執│號│號│││更字第三一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