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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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嘉興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第615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嘉興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嘉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3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附表:受刑人楊嘉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8日│100年7月9日│100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14號│偵字第18958號│毒偵字第2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7│100年度易字第337│101年度訴字第587││實││8號│0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13日│101年4月30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101年度上易字第1│101年度訴字第587││決││3號│03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9日│101年5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57號│執字第2998號│執字第6158號│││(編號1、2,甫於│(編號1、2,甫於││││101年3月16日定刑│101年3月16日定刑││││1年8月)│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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