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張秀如 相對人 簡詩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2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4月24日至138年4月2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簡詩盈。嗣債務人簡詩盈於88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89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8年5月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2月1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27,31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面積│範圍│││││││││││├─┼───┼────┼───┼───┼──────┼─┼──────┼───────┤│1│臺○○○區○○○段│九小段│7-4│建│4320平方公尺│100000分之233│└─┴───┴────┴───┴───┴──────┴─┴──────┴───────┘┌─┬──┬───────┬────────┬─────────────────────┬───┐│編││││建物面積│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料及用途│││號││││合計││範圍│││││││││├─┼──┼───────┼────────┼───────────┼─────────┼───┤│││臺中市南區萬安│住家用│第18層:59.01平方公尺│陽台:8.78平方公尺│全部││││段九小段7-4地│鋼筋混凝土造18層│合計:59.01平方公尺│花台:1.17平方公尺│││││號││││││1│3211├───────┤│││││││臺中市南區學府││││││││路135巷30號18││││││││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萬安段九小段3222建號,面積7890.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3;││萬安段九小段3224建號,面積2095.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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