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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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賴明彥 被告 張萬欽
林婉如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邱奕智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竹瑩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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