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2號上訴人 林志信 訴訟代理人 林樞廷 被上訴人 陳巧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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