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權利人卷證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01號抗告人甲○○通訊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確認權利人卷證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所為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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