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原告 蔡育哲
蔡明達蔡玉女蔡春米 蔡麗瑞楊芳蓮 蔡淑芬 蔡明宏 蔡秀玟 蔡阿和 蔡素華 蔡慧君 蔡順明 蔡裕傑 蔡淑文 蔡志明 蔡真珍 李蔡桃 兼前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勝忠 被告 蔡喜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702,1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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