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2、3、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
2、3、4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82年訴字第28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將附表編號2、3、4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就附表編號2、3、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