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煌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
陳晃 陳志仁 陳志成 王秀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2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