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494號債權人 林曜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潼洲 即京華廣告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未更正附表中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期,經本院民國10
8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