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志堅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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