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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