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大洋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共同送
原告與被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1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