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因該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再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1份、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附於96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執行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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