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4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海堤段│鎖管港305號│海堤段390地號│二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3.49││全部││││32建號│││加強磚造│二層:53.49││││││││││電梯樓梯間:15.98││││││││││總面積:122.9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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