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名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名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上訴後分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6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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