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鴻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鴻因(1)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83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2)另犯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7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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