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明福因強制等數罪,經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惠敏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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