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怡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旻璋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怡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旻璋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