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抗 告 人 周品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憶芬 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9年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