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9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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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嘉慧~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檢查碼││號│││││││├─┼───────────────┼──────────────┼────┼───┼────┼───┤│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0-0││壹│壹萬│5│││經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