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簡曉郁 被告 高士 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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