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朕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朕勛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詹朕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經本院移審訊問後,因具保無著,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羈押之。茲因被告於
112年2月23日起,另因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監執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核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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