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陳春錦 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被告 黃富功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蔡宜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4之土地所有權,暨其上同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上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萬8,0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8萬4,000元【計算式:108㎡×98,000元/㎡=10,5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