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王筠喬 被告 董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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