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號被告 陳慶銘 訴訟代理人 石宜蓁 上列原告 蔣萍 與被告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未在上開時間補正,視為逾時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事件之終結:
一、被告應提出其出售新北市○○區○○路○○○號房地,買方支付價金之明細(例如:買方匯入之帳戶或支票等憑證)。
二、被告主張債權人有陳媽媽、 許碧桃曲兆屏吳煒根 、陳秉宗等人,請被告 陳報 上開人等之年籍資料到院,以供法院審酌傳喚有無傳喚之必要。
三、因原告否認被告提出之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執恢字第01105-1號執行裁定書,被告應提出上開裁定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公證)之相關資料到院,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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