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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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59號上訴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秀川 被上訴人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5,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