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勇利(原名温秋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勇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温勇利因強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7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卅一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卅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