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604號抗告人 李光南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振豐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聲請續行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號),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39號裁定駁回,附此說明。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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