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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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3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蓉湘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㈡第五至第六行,原記載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108年度審簡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