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 李光南
謝諒 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上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振豐 間聲請續行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9號),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60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聲字259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