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莉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莉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莉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則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㈡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即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院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於107年3月2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可稽(本院卷第4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附表編號3至9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附表編號10至13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編號
1、2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編號3至9均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罪相隔時間相近,編號10至13則均是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罪,各罪相隔時間相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社會法益等所呈現之人格層面予以觀察,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受刑人犯行之總體不法內涵;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從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以觀,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始符罪責相當原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年6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9日凌晨某時許│105年3月28日晚間某時許│104年12月5日7時許││││││├────────┼───────────┼───────────┼───────────┤│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03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03號│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7年2月8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19日│105年9月19日│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105年度執字第4997號│105年執字第4998號│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⒉附表編號3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日17時許│104年12月10日22時許│105年2月中旬某日││││││├────────┼───────────┼───────────┼───────────┤│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號│號│││⒉附表編號3至9所示各罪│⒉附表編號3至9所示各罪│⒉附表編號3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經本│期徒刑8年,上訴經本│期徒刑8年,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確定│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1日16時許│105年1月31日21時許│105年1月12日4時許││││││├────────┼───────────┼───────────┼───────────┤│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署107年度執字第1344│││號│號│號│││⒉附表編號3至9所示各罪│⒉附表編號3至9所示各罪│⒉附表編號3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經本│期徒刑8年,上訴經本│期徒刑8年,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確定│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8日│105年3月11日9時許│105年3月14日13時許││││││├────────┼───────────┼───────────┼───────────┤│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號│號│號│││⒉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各│⒉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各│⒉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經│有期徒刑9月,上訴經│有期徒刑9月,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定│定│└────────┴───────────┴───────────┴───────────┘┌────────┬───────────┬───────────┬───────────┐│編號│13│││├────────┼───────────┼───────────┼───────────┤│罪名│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5日11時許││││││││├────────┼───────────┼───────────┼───────────┤│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7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45│││││號│││││⒉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