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淳伍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訴人即被告 朱家賢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914、6799、6805、71
79、7491、7543號)及移送併辦辦理(108年度偵字第155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淳伍、朱家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淳伍、朱家賢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涉有上揭犯行,業經證人即告訴人 趙俊權 、曾 李騰嬌葉青翠 於警詢中指訴歷歷,並有同案被告 林智皓劉玠廷李子杰 等人供述明確,復有劉玠廷、朱家賢與陳淳伍扣案手機之微信對話內容及前開對話翻拍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及郵局存簿交易明細等資料附卷可參,足見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並均經原審認定成罪,被告陳淳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8月、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朱家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被告陳淳伍、朱家賢於短期內先後多次犯數個詐欺取財罪,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尚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8年10月23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限將於109年1月22日屆滿。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9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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