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33號聲請人即被告 古忠勇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古忠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同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兼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知自白認罪、配合調查,且其駕車躲避警方非受主觀意識控制之舉動,僅恐無法解釋竊車、持槍之行徑方始離去,深怕連累家人牽掛擔憂才曾謊報住居不定,現下思念高堂老母企欲陪伴盡孝,為此盼請顧及被告孺慕之心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復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蒐證照片,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又其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一度供陳居住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內、居無定所抑或其弟之租屋處而無固定之住居所,甚者為求擺脫警方尾隨追緝竟逕駕車撞擊路邊所停其他車輛一路逃逸,此有警員職務報告可憑,便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況既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職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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