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0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
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或更正「該三名泰國外籍勞工,因逃離原雇主,連續曠職
三日失去聯繫,經原雇主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聘僱許可,已屬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甲○○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僱用彼等在其所經營之企業社從事洗床之工作,每
月薪資新台幣一萬四千五百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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