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