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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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嘉紘纖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嘉紘纖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紘纖維有限公司(下稱嘉紘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5年6月12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自就任後,即積極進行清算事務,發現嘉紘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負債,依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經本院以95年度破字第49號裁定駁回聲請,故未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6月12日就任嘉紘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5年7月4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25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就任後認嘉紘公司之資產不足清償負債,故向本院聲請破產,嗣經本院以95年度破字第49號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等情,有本院96年度司字第25號、95破字第49號裁定可憑。是聲請人為繼續辦理清算聲請延長清算期間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於95年6月12日就任嘉紘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算至95年12月11日屆滿,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5號延長清算期間至96年6月11日,本件應自96年6月12日起延長清算期間6月,至96年12月1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