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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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8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福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本票之發票人須以相對人公司名義為之)、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為清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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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