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汀山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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