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江信東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高瑞 和被告 趙盛豐 被告 陳明杰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46,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56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0,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