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請陳報屏東縣○○鄉○○段226建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巷19之3號)之房屋課稅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房屋稅籍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 李學正蔡桂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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