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2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易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5729號、第5847號、第6073號、第623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書記官黃雅琦通譯李佳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㈠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㈡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一字起子壹支、老虎鉗壹支、鐵鑿壹支均沒收;㈢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㈣、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剪刀叁支、老虎鉗壹支均沒收。㈤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354條。
四、
㈠、被告犯98年10月9日該次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兇器(剪刀),業已丟棄,經被告供明在卷,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犯98年10月9日該次加重竊盜犯行,所破壞者係屬於 司畢靈鎖 (98年偵字第6073號卷第26頁),查門鎖雖為安全設備之一種,但此所謂門鎖,係指附加於門上之鎖而言,至毀壞構成門之一部之鎖(如司畢靈鎖)則應認為毀壞門扇(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96號判決參照),因此,該次竊盜犯行應論以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書認為係屬安全設備,尚有未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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