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2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2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陳淑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芬
           法 官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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