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800元及自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其主張除援引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投刑簡字
第469號簡易判決外,並陳述略以:被告雖否認涉案,堅稱
文件皆遺失,係遭詐騙集團所利用,但到案時前後口供不一
,疑點重重,實難令人信服,即便金融卡或印鑑遭盜用,歹
徒提款時銀行所架設監視應能拍下領款人身影,各銀行只要
相關機構能提供文件,都須確實配合提供相關畫面,被告有
多項前科紀錄,網路購物已為普遍交易方式,若受害者權益
無法獲得保障,讓有心人士持續犯案,往後受害者將日益增
多,恐淪為社會問題。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7年1月4日至97年3月14日間某日,在不
詳處所,將其於95年9月26日申請設立之臺北圓山郵局(局
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
、印章、提款卡(含密碼)等物,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取得系爭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後,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或其犯罪集團成員,於97年3月13日前
某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sony50007」拍賣帳號
刊登出售蘋果牌MacBookPro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以佯
稱出售電腦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該詐欺集團
所屬不詳之人並以「[email protected]」email與原
告談妥價錢,原告並依指示於97年3月16日13時13分許,在
臺南水交社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9,800元至系爭帳戶內
後,旋即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領一空等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刑簡字第469號簡易判決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查核屬實,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此
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參照)。本件被告幫助詐欺之行為
,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應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負
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其被騙之金額為29800元,此有中華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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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刑案偵查卷宗(南市警二刑偵字第09742148370號)
為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原
告29800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請求清償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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