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20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1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二(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葉明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前,給付壹萬
  元。
  餘額柒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各給
  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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