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袁德蓓 律師被告 廖慶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