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嘉樹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被告振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乃瑜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即 鄭靜之 承受訴訟人)
鄭發棋 訴訟代理人 鄭清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德凱律師被告 李銘淵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親字第78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3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親字第7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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