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吳佳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佳鴻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9%機動計息,即為年息3.97%,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2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102073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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